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198号
被告人何某 ,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省**县**街道***号。2020年05月0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07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1日10时39分许,何某驾驶浙*****重型自卸货车(超载),途经鹿唐线67KM+20M安吉县孝丰镇浙北石材路段时,与吴某某驾驶的安吉C*****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吴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安吉县交警大队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分析认定:被告人何某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2020年04月30日,经安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吴某某符合头胸多发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身份信息、驾驶资格信息查询、车辆信息、查获经过等;
2、证人吴某某,蒋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何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血液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伟民
2020年08月12日
附:1、被告人何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2、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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