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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区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何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201196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退休教师,住甘州区**小区**综合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醉酒后驾驶本人所属的车牌号为甘GQ***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五里墩辛悦宾馆路段处时,与陈某某驾驶的甘G8***号出租车刮擦肇事,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甘肃众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何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6.0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在本起事故中何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某的供述;

2证人陈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户籍证明;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建新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现取保候审于甘州区**小区**综合楼**

  单元**室

2.侦查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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