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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9)71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岗列坪郊村委会某某村五巷21号,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岗列坪郊村委会某某村五巷21号,身份证号码:4417021978********,从事建筑行业。因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发动机:11459)二轮机动车沿阳江市江城区创业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于当天21时6分许行驶至创业路与新江北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何某某进行检测,何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14mg/100ml,遂抽取何某某的血液送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2019年12月3日,经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何某某的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何某某的询问和讯问笔录。3、检验报告、查获经过、何某某驾驶证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以后,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何某某自愿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传浩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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