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昌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现住孝昌县**镇**小区**栋**室,2018年10月2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孝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孝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0日被孝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与朋友聚餐饮酒后驾驶鄂K****8起亚牌小型轿车(何某某驾驶证处于吊销状态),沿孝昌县昌盛街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昌盛街75号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由聂某某(男,72岁,孝昌人)驾驶的爱玛牌二轮电动车(车后乘坐徐爱钗)相撞,造成徐某某(女,74岁,孝昌人)受伤,爱玛牌二轮电动车、鄂K****8 起亚牌小型轿车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某某驾车逃逸,于当日21时许被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后被民警带到孝昌县第一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何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09.33mg/100ml。经孝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何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聂某某、徐爱钗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孝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何某某前科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聂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新奇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孝昌县**镇**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3477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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