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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20〕507号

被告人何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镇**街**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月10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何某在福清市**镇**一工地饮酒后,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闽******普通两轮摩托车至**镇**路**路交叉口路段时,不慎摔倒在地,造成其本人受伤昏迷及两轮摩托车损坏的损害结果,后被告人何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何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3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何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何某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普通两轮摩托车;

2.书证:户籍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3.鉴定意见:血样乙醇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何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行驶路线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雯

检察官助理:林静

2020年12月30日

附注:

1.被告人何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街**号,联系电话:18359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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