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Z28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2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州市荔湾区**栋**房(户籍所在地为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房)。2020年7月10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5月至7月9日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先后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凌某某在其租住的广州市荔湾区**栋**房内吸食毒品冰毒。
2020 年7月9日,被告人何某某在上址被抓获,并当场缴获吸毒工具冰壶一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吸毒工具照片、现场照片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凌某某、彭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炯锋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一张;
3.依法扣押的的吸毒工具等物(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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