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刑诉〔2019〕134号
被告人何某某,曾用名何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6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天峨县**乡**村**屯**号,现住六排镇*区**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11月9日被天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何某某通过微信建立名为“娱乐****”的大字牌赌博微信****,自任****主,并邀请打大字牌的赌徒进****,在****内通过“豆豆广西麻将”软件进行赌博,何某甲先向软件运营商购买“豆豆广西麻将”软件的豆豆(游戏币),****内成员在该软件开设房间进行每一次赌博都需要消耗该软件的豆豆(游戏币)才能正常进行,每次赌博结束后赢钱最多的人在“娱乐****”内通过微信红包向何某甲支付****。经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的何某甲微信交易****,2017年7月至2018年10月期间,何某甲通过收取3元微信红包获利132****。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软件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累计达132978元,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源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
2、随案移送侦查卷、检察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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