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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强奸、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上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何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6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区,现住郑州市**区**小区**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强奸罪,于2020年6月8日经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9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涉嫌强奸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晚,被告人何某在上街区**路**饭店饮酒后驾驶豫AY****机动车沿**路行驶至“**洗浴中心”接上朋友到**社区买烧烤。在此期间,何某用微信联系被害人孙某某,让孙某某在**在等他,何某和朋友购买烧烤后,二人一起开车去**。到**门口,何某看见被害人孙某某,提出让孙某某上车外出,孙某某不愿意,何某在被害人孙某某不愿意跟其外出,并在返回小区的情况下,强行将孙某某控制到汽车后排座椅上,关好车门,让朋友开车离开。何某在其朋友下车去上街区**楼之后,自己驾车将孙某某带至上街区**镇**公园附近路边。何某停车后进到车内后排,违背孙某某意愿,压在其身上对其进行亲吻,强行脱下孙某某内裤用其阴茎摩擦孙某某阴道口,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因孙某某挣扎、何某阴茎未勃起和孙某某父亲、朋友打电话干扰,何某放弃与孙某某发生性关系,将其送至上街区**路与**路**门口。此时,孙某某的父亲和朋友赶到现场,孙某某报警后上街区公安局民警到达现场将何某抓获,同时公安机关民警对其进行血样提取,后经检测,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2.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110受理单、立案决定书、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孙某乙、李某某、郭某某、安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 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实行强奸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何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到两年,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后,建议对何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蕾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0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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