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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于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51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系**人,户籍地广东省五华县**镇**村,暂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小区**号楼**单元**户。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1月31日止。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日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经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3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系**人。户籍地江苏省灌云县**镇**村**号,暂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小区**号楼**单元**户。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20年5月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即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何某某于2020年4月17日18时许,到青岛市即墨区**小区北美原著区201户仲某某家中,采用攀爬阳台的方式进入室内,盗窃“劳力士”、“积家”等品牌手表6块、“爱马仕”等品牌腰带6根,共计价值人民币244626余元。次日,被告人于某某将“积家”品牌手表以人民币44000元销赃,其余赃物被追缴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系累犯、**人,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因其自愿认罪认罚,追缴部分赃物发还被害人,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被告人于某某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而代为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系**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正纯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预审卷宗二册。

3、光盘四张(含电子卷宗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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