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诉刑诉〔2019〕258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41983********,汉族,高中文化,住广西昭平县**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昭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昭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昭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昭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何某甲在昭平县昭平镇综合市场“都市新感觉店”旁边的巷子,与销售经理惠某某酒后发生口角争执,继而发生肢体冲突。之后,何某甲打电话给其堂弟被告人何某乙,让其赶到现场。当时同行的黎某甲在劝架,拦着互相打斗的何某甲和惠某某。不久,何某乙开摩托车来到现场后,直接开车将黎某甲撞倒。接着,在何某甲的示意下,何某乙冲上前去殴打惠某某,何某甲也一起上去围殴惠某某。惠某某被迫往旁边的巷子里跑,何某乙与何某甲继续上去追打惠某某。在躲避的过程中,惠某某撞中停放在旁边的摩托车后倒地,何某乙乘势上前继续对惠某某进行踢打。惠某某挣脱逃往小巷后,何某乙回头捡起空啤酒瓶和何某甲一起冲入巷子里继续追打惠某某,导致惠某某摔下路边深沟。经入院检查,惠某某右髌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惠某某右髌骨骨折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甲经传唤后于2019年10月21日自行前往城厢派出所接受调查,何某乙于同年10月23日主动到城厢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CT检查报告和诊断证明书等;2.证人黎某甲、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春华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现羁押于昭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和换押证各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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