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19〕55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3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住榆次区**街**站宿舍,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侯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榆次区**街**号**。2015年5月14日因吸毒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西南街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月19日因吸毒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晋华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郝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社县,住榆社县**镇**村**号。2013年2月22日因殴打他人被榆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一千元罚款;2014年3月8日因赌博被榆社县公安局罚款伍佰元;2014年12月17日因侮辱他人被榆社县公安局罚款叁佰元;2015年7月7日因殴打他人被榆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元;2016年6月8日因吸毒被榆社县公安局罚款伍佰元;2016年7月26日因吸毒被榆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2017年6月17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榆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侯某某、郝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5日零时许,在榆次区**街**酒吧内,王某某及其几个朋友因嫌酒吧服务员不给其发气氛手抛纸,与酒吧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杨某某(刑拘在逃)组织被告人何某某、侯某某、郝某某手持棍棒对王某某、徐某某、姚某某、李某某追赶、殴打。经榆次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王某某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头皮软组织创、多部位软组织挫伤,均已构成轻微伤;被鉴定人李某某上下唇挫裂伤,已构成轻微伤;被鉴定人姚某某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头皮软组织创、多部位软组织挫伤,均已构成轻微伤。多发横突骨折、多发肋骨骨折,均已构成轻伤二级;被鉴定人徐某某牙齿脱落2枚以上,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侯某某、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何某某、侯某某、郝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婷
2019年9月24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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