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一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街**号,出生地同上,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号。2016年4月25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7年12月5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候某甲,曾用名候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出生地同上,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巷**组**号。2011年3月2日因盗窃罪被蒲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4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候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候某甲在本市碑林区四民巷某烧烤摊吃饭喝酒,期间经被告人何某某言语刺激后被告人候某某遂答应一起外出偷东西。随后被告人何某某骑电动车,载上被告人候某甲,二人窜至本市北郊,进入未央区方新南区小区,在该小区10号楼前,发现被害人杜某某的红色信远电动三轮车动车停放在1单元门前,遂由被告人候某甲在旁望风,被告人何某某上前将车头电线重接线启动后交由被告人候某甲骑到小区门口等候;被告人何某某又在9号楼前将被害人孙某某的红色千里绿驹牌电动三轮车盗出,后二人分别骑盗窃的电动车回到碑林区围墙巷。后被告人候某甲将盗窃的红色信远电动车以1300元销赃,赃款伙分。2020年8月31日下午,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将两被告人抓获归案,并起获孙某某被盗的电动三轮车。经鉴定,红色信远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00元,红色千里绿驹电动车价值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2、被害人陈述。3、指认、辨认、提取等笔录。4、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5、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候某甲目无法律,结伙盗窃他人电动车,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五年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守武
2020年11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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