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2000年6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0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住江西省宁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镇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被镇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7日被镇沅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凌某某,男性,2000年5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1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住江西省于都县**镇**组**号,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经镇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被镇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7日被镇沅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9年9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住江西省赣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经镇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被镇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7日被镇沅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镇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凌某某、黄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官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何某某、凌某某、黄某某均为他人介绍至缅甸赌场赚钱,分别从云南临沧沧源、普洱境内非法偷越国(边)境前往缅甸,其中,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7月13日从普洱孟连境内非法偷越国(边)境前往缅甸**“**”赌场内当服务员;官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何某某、凌某某于2020年8月7日从临沧沧源境内偷越国(边)境前往缅甸。之后,官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何某某、凌某某三人相约一起回国,2020年10月4日,官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何某某、凌某某三人在缅甸**口岸相遇,准备从缅甸**口岸进入中国孟连**口岸,因新冠肺炎疫情管控,口岸未开放,官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何某某、凌某某三人便联系组织偷渡人员,在此过程中认识正准备偷渡的被告人黄某某,后在偷渡人员安排下,官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何某某、凌某某、黄某某先后乘坐皮划艇从缅甸非法偷越国边境进入中国,在孟连县**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正侧面照片、前科证明、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医学隔离观察证明、出入境查询情况、人员轨迹查询、通话清单、基站定位等;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凌某某、黄某某违反(边)境管理法规,在未办理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先后偷渡到缅甸,后结伙偷渡回国,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凌某某、黄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芳春
检察官助理:杜微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镇沅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起诉书十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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