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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 汉族, 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5125341968********,四川省兴文县人,小学文化,住兴文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2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 汉族, 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5115281991********,四川省兴文县人,初中文化,住兴文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2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13日以被告人何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审查查明:被告人何某某以抽头营利为目的,于2019年7月联系刘某甲夫妇征得同意后出资临时租用其位于兴文县大坝苗族乡石家沟村一组的住所作为场所,制定以扑克为赌博工具,“跑三公”为赌博方式的赌博规则,尔后邀约部分人员并接待不特定人员至其赌场内赌博,赌博期间为赌客提供烟水、瓜果等服务,并随机抽头牟利。而被告人刘某某为获得每场300元的高额报酬,积极协助被告人何某某经营管理赌场,负责为赌客发牌、抽头。截止至2019年7月16日,该赌场被兴文县公安局查获,被告人何某某、刘某某已组织四次赌资较大的赌博,抽头获利近一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4、有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租用他人房屋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后,被告人何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何某某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刘某某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文县人民法院

 检察:曾学勇

                                2020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刘某某现在家候审;

    2、本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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