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6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6198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平远县**镇**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5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小汽车搭载被告人刘某某正常行驶至番禺区大龙街市莲路龙湾酒店门口路段,与被害人余某某(另处理)高速驾驶的车辆会车,差点发生碰撞。随后,被害人余某某先行下车与副驾驶位的被告人刘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引发互殴。期间,被害人余某某持伸缩棍殴打被告人刘某某(经鉴定,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何某某(经鉴定,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被告人何某某持方向盘锁、被告人刘某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余某某,致其牙折2枚,头部、胸前多处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余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刘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何某某、刘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两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蔚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刘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九张。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防盗锁1把,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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