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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利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院一部刑诉〔2020〕Z64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3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4414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小区****。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利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421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镇**。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利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丰顺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0月2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份,被告人何某某通过他人认识李某某(另案处理),为了获利,把自己的身份证交给李某某用于注册其为法定代表人的梅州市**科技有限公司和梅州市**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并分别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办理了该公司对公账户。何某某将上述两家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银行卡、U盾等全部卖给李某某,并获利人民币4000元。

2019年6月份,被告人利某某为了获利,通过绰号为“**哥”的男子认识后,将其本人身份证交给李某某用于注册以其为法定代表人的梅州市**科技有限公司和梅州**科技有限公司。取得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后,被告人利某某随李某某到中国工商银行梅州分行办理上述两家公司的对公账户,并将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银行卡、网银、U盾等材料全部交给李某某。利某某因李某某将2000元好处费转给“**哥”而未实际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注册公司及开通对公账户的资料等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利某某为非法获利,买卖公司营业执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利某某在犯罪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秀霞

检察官助理:彭世强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在梅州市五华县看守所,被告人利某某(电话:183********)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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