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531号
被告人包某某(绰号“老太婆”),女,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5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街道**村**号,现租住本市富阳区**街道**路**号**室。因赌博,于2005年12月23日被富阳市公安局治安罚款800元;因犯赌博罪,于2011年8月17日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阿香”),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镇**村**号,现租住本市富阳区**街道**路**号**室。因犯赌博罪,于2018年6月11日被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何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间,被告人包某某、何某某在本市富阳区**街道**路**号**室包某某棋牌室内、**路何某某租房、**骨伤科旁边拆迁房等地,先后多次组织参赌人员杨某某、诸葛某某、陈某某、孙某某等人,以麻将牌二八杠(筒子鼻头)、扑克牌八张头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取头钱。其中被告人包某某组织赌博13场,合计抽取头钱13 000余元;被告人何某某单独单独组织赌博1场,抽取头钱3 000余元,协助包某某组织赌博5场,抽取头钱5 000余元,合计抽取头钱8 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包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一年内抽头数额在5 000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某有自首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章元珍
2020年3月19日
附:
1. 被告人包某某、何某某现在原住处候审(联系方式:何某某150********、包某某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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