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山某某九队29号,案发前住广东省英德市**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镇**村**号,案发前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于2020年2月2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匡某某委托向某某(另案处理)寻找销售保健品的代理商,后向某某找到被告人何某某,在何某某经营的英德市**医疗器械店内,以匡某某制定的销售模式,即销售江西樟瑞堂实业公司的代理的保健品赠送阿里健康股和江西樟瑞堂实业公司原始股的形式来骗取老年人客户进行购买保健品。被告人何某某与向某某召开推销会,宣称每份保健品的价格为人民币3000元,顾客每购买一份保健品将获赠100股阿里健康股和200股江西樟瑞堂原始股,推销会期间以此模式共向63名老年人客户销售销售了共216份保健品,由何某某收取现金人民币64.8万元,并由何某某与每个客户签定了《代持股协议》,2017年9月4日何某某在扣除经销成本后,把销售所得的款项平均分成两份,将其中一份即人民币24.57万元转账至匡某某账户。何某某在2017年12月份开始才进行个人买卖阿里健康股,期间何某某频繁对该股票进行买卖交易,其个人最高持有阿里健康股为16000股,为直至2018年8月份何某某将阿里健康股全部抛空,股票资金全部转入何某某的个人账户中。2019年6月份起,陆续有客户找何某某要求其将股票兑换成现金,何某某没法进行兑现,公安机关经查实,匡某某与何某某以及江西樟瑞堂实业公司在2017年8月份销售保健品期间没有持有相应的阿里健康股股票,江西樟瑞堂实业公司也一直没有上市募股,匡某某与何某某承诺的赠送股票根本就是子虚乌有。现审查认定,匡某某与何某某虚构赠送股票的事实进行销售保健品,共虚构赠送的阿里健康股共计21600股,按照2017年8月份查询的该股最低收盘价为人民币3.3元计算,共计诈骗金额为人民币71280元。案发后,匡某某委托向某某积极商量退赔客户的损失,截止2020年1月共计退赔了人民币629300元。被告人何某某、匡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京宏
2020年2月24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匡某某先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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