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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叶某某抢夺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诉刑诉〔2017〕284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2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街镇**村**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17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97********,汉族,文化程度大学,系东莞**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为本省东莞市**镇**村**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17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叶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叶某某经商量抢夺后去到本市**镇**珠宝店外伺机作案,由何某某进店内以买金项链为由,骗取被害人余某某拿出一条黄金项链(重63.26克,价值24038.8元)给何试戴。期间,何某某趁余某某不备夺走金项链至往门外逃跑。后何某某逃至本市**镇客运站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缴回被抢金项链归还被害人。同年8月25日,公安机关将叶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东莞市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抓获经过等书证,金项链等物证,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何某某、叶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叶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福顺  

                           2017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叶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4、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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