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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吕某某、杨某甲开设赌场案)_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3021974********,汉族,初中文化,系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家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2月1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内蒙古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3021975********,汉族,小学文化,系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家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2月1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内蒙古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杨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3021977********,汉族,小学文化,系**台球厅老板,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2月1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内蒙古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吕某某、杨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年5月27日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月17日,被告人何某某、吕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先后三次租用被告人杨某甲位于乌海市海勃湾区的**台球厅,纠集吴某某、赵某甲、曹某某、刘某某等人用麻将以“推对子”的形式聚众赌博,参赌人数累计21人,赌资数额累计17613元(公安机关已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吴某某、金某某、李某某、武某某、赵某乙等26人的证言;被告人何某某、吕某某、杨某甲的供述;王某某、边某某、苏某某等18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吕某某、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吕某某、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且系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吕某某、杨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宝春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吕某某、杨某甲现羁押于乌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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