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19〕44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89********,汉族,高中文化,住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87********,汉族,专科文化,住江西省贵溪市**办事处**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周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何某某、周某某二人于2019年5月底开始合伙经营贵溪市**路的**足浴店,同年8月份足浴店营业期间,二人轮流在店内值班接待嫖客并介绍卖淫服务项目,多次容留、介绍邹某某、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四人在其经营的**足浴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取非法利润。2019年8月29日,贵溪市公安局民警在对该场所进行检查时,当场抓获被告人何某某及部分卖淫、嫖娼人员;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周某某向贵溪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微信号及部分转账记录截图等;2.证人张某甲、邹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周某某的供述;4.勘验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周某某在其合伙经营的文化娱乐场所内,多次容留、介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周某某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卫华
(院印)
2019年12月24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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