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七部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98********,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喻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88********,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喻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2日23时许,同案人文某甲(已判刑)在福清市镜洋镇墩头村联盛超市门口见其儿子文某乙的未婚妻安某甲与同案人陈某甲(已判刑)等人在一起且安某甲身上披着同案人陈某甲的外衣,便与安某甲发生口角,并打了安某甲一巴掌。同案人陈某甲因此与同案人文某甲发生争吵并互相拉扯推打。后双方均离开,各自纠集人员准备互殴。其中,同案人文某甲打电话将该情况告知同案人文某乙,让文某乙纠集人员准备与陈某甲等人斗殴,并走到其住吉乐鞋业工人宿舍楼楼下等同案人文某乙等人;同案人陈某甲回宿舍拿了两根镀锌管,纠集了同案人张某甲、陈某乙(均已判刑)帮忙斗殴,并让同案人张某甲打电话通知同案人杨某某(已判刑)帮忙斗殴。同案人文某乙纠集了其老乡被告人何某某、喻某甲、同案人喻某乙、文某甲、安某乙、文某丙、刘某某与同案人文某甲会合后,共同到联盛超市门口找同案人陈某甲等人。同案人陈某甲、陈某乙、张某甲等人,也到联盛超市门口,准备斗殴。
双方人员到达联盛超市门口后,同案人文某乙、文某甲与安某甲发生争吵,并推打了安某甲。同案人陈某甲见状,持镀锌管上前殴打文某乙、文某甲等人。后被告人何某某、喻某甲以及同案人
文某乙、文某甲、文某甲、文某丙、刘某某、喻某乙等人围殴了同案人陈某甲、陈某乙、张某甲,并从陈某甲手中夺走上述两根镀锌管后持镀锌管殴打陈某甲等人。其间,同案人陈某甲、陈某乙、张某甲用拳脚还手殴打对方人员。随后,同案人杨某某赶到现场与陈某甲等人一起用拳脚与同案人文某甲一方人员互殴,后被文某甲一方人员打倒在地。接着,同案人文某丙跑回宿舍拿了一把菜刀赶到现场准备用于斗殴,后被文某甲夺走。在斗殴过程中,同案人安某乙在场撑场面,因害怕被打未直接动手参与斗殴。
同案人陈某甲、杨某某、张某甲、陈某乙被打后遂纠集人员报复对方,其中同案人张某甲纠集了同案人张某乙(已判刑);同案人杨某某到**鞋业厂长即其舅舅同案人陆某某办公室将该情况告知陆某某(已判刑)。后同案人陆某某伙同管理人员张某某、、杨某某等人共同到联盛超市门口。同案人陆某某等人与同案人陈某甲、陈某乙、张某甲、张某乙等人会合后,质问同案人文某甲参与殴打杨某某人员情况。同案人文某甲向同案人陆某某解释系杨某某一方人员持镀锌管与其一方人员斗殴,并拿出其从同案人陈某甲处夺走的2根镀锌管给陆某某看。同案人杨某某、张某乙见状,上前夺走同案人文某甲所持的镀锌管。
随后,同案人陆某某带着同案人陈某甲、张某甲、陈某乙、杨某某、张某乙等人到吉乐鞋厂宿舍巷子口,并叫文某乙等人下楼。被告人何某某、喻某甲及同案人文某乙、文某甲、文某丙、喻某乙等人听到声音后到宿舍楼下巷子口。同案人冉某某见陆某某、张某乙、杨某某、陈某甲等人与对方发生争吵,遂主动到场帮陈某甲一方人员。双方人员到场后,同案人杨某某指认文某丙系殴打其人员,同案人陆某某当即上前打了文某丙一巴掌,后双方发生互殴。其间,同案人文某甲、文某乙、张某甲、陈某乙等人持啤酒瓶等殴打对方人员;同案人杨某某、陈某甲、张某乙、冉某某持镀锌管等工具殴打文某甲、文某乙、文某丙、文某甲等人;同案人文某丙持菜刀砍杨某某、张某乙、陈某甲、冉某某等人。在互殴过程中,同案人文某丙腰部等处被刀捅伤,同案人文某甲、文某乙、文某甲、张某乙、杨某某、陈某甲、冉某某等人均受伤。经福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同案人文某丙左腰背部皮肤裂伤长伴左侧血气胸(左肺被压缩大于70%)、隔肌、胃前壁裂伤、脾破裂,行左侧胸腔闭式引流术、脾切除术、胃壁裂伤修补术、左膈裂伤修补术,其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其脾破裂行手术切除后,其伤残等级属于八级;其膈肌破裂、胃破裂行手术修补术后,其伤残等级属于十级;综合评定其伤残等级属于八级。
2019年6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德江县玉水街道时代上层路边一家发廊门口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喻某甲主动向福清市公安局镜洋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案人陆某某一方赔偿文某丙人民币7万元,双方人员表示相互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委托书、谅解协议、谅解书、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安某甲、安某丙、曹某某的证言;
3.同案人供述和辩解:同案人陆某某、张某乙、冉某某、文某乙、文某甲、文某甲、安某乙、陈某甲、张某甲、陈某乙、杨某某、刘某某、文某丙、喻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喻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喻某甲结伙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甲犯罪后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喻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肖旭
代理检察员:林凤娟
2019年12月25日
附注: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联系方式:1858645****;被告人喻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组,联系方式:1870502****;
2.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9份;
5.卷宗4册计3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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