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19〕34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南江县**乡**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巴州区**街道**社区**组。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一天,李某某(另案)、向某某和与被告人何某某共同经营古玩生意亏损,遂向何某某、被告人姜某某(向某某同居对象)提议到乡下盗窃木门弥补亏损,二人表示同意。当晚,何某某驾驶川Y*****号面包车搭乘李某某、姜某某到达恩阳区**镇**村,李某某采用改刀等工具独自将赵某某家堂屋的两扇木门盗走,后三人将木门抬上面包车,拉回巴州区**小区地下室存放。经南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木门的价格为1000元人民币。
2019年7月2日下午,李某某向何某某提议到南江县**镇**村**社杜某某家实施盗窃,何某某表示同意。当晚,何某某驾驶川Y*****号面包车搭乘李某某行至**镇**村**社。次日凌晨0时许,李某某采用尖刀拨门闩的方式进入杜某某家中盗窃现金4900元。后李某某谎称盗窃现金900元,从中分给何某某现金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向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杜某某、赵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何某某、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进入他人住房盗窃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姜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姜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何东明三至六个月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二千元至四千元;判处姜某某单处罚金一千元至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泽辉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住南江县**乡**街**号;被告人姜某某住巴州区**街道**社区**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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