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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孙某某滥伐林木案)_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掇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0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组。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20年4月30日被荆门市森林公安局掇刀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0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荆门市掇刀区******组。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20年4月30日被荆门市森林公安局掇刀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森林公安局掇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孙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下旬, 被告人何某某、孙某某合伙以18000元的价格从李某某手中买下其位于荆门市掇刀区团林镇槐桥村一组虾池边西北两侧约105株白杨树,并准备采伐。在此期间何某某因要去南漳砍树不在家,遂安排孙某某在家负责砍伐白杨树。随后,孙某某便联系采伐工人张某某等人对这些白杨树进行采伐。采伐后由孙某甲、高某某驾驶农用车运往湖北宝源木业有限公司、荆门万华禾香板业有限公司进行销售,共销售白杨树原木4车。

经荆门绿晟林业科技有限公司根据荆门市森林公安局掇刀区分局提供的侦查实验数据及销售林木的过磅单测算出被告人何某某、孙某某所采伐白杨树林木的立木蓄积为46.0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某某、孙某某的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到案情况说明、退赃凭证及情况说明、木材收购单原件及复印件、提取笔录、复函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孙某甲、高某某、张某某、邓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 现场勘查及侦查实验笔录;4.木材材积测算报告; 5.被告人何某某、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孙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磊

                                检察官助理:孙家林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荆门市掇刀区******组的家中,联系电话:1398698****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组的家中,联系电话:17371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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