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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单元**层**号。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5月17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强奸罪于2015年6月被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8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吸食毒品于2019年11月1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3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单元**层**号,现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号。因盗窃于1985年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盗窃于1987年被劳动教养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13日被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27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7日被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于2019年4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13时许,在鞍山市铁西区万科城市之光二期工地附近,被告人何某某发现被害人刘某甲停放在此处的蓝色奥迪A4L轿车副驾驶位置放有一个手提包,于是给被告人宋某某打电话约定共同盗窃。何某某、宋某某乘坐出租车到达案发地点后,先后下车观察被盗物品及周围环境,后宋某某单独乘坐出租车离开,并换乘另外一辆出租车回到案发地点负责望风并接应何某某,何某某戴黑色手套使用弹弓将被害人刘某甲的轿车车窗打碎,将手提包盗走,二人乘坐出租车逃离现场。被盗手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000元、100元面值美元四张、黄金戒指一枚、黄金项链一条、铂金项链一条、铂金脚链(手链)一条、玉坠一个、玉镯一个、彩金项链一条、黄金小金鱼一个、车钥匙一把、女士钱包一个、外币数张。

2019年11月28日,经鞍山市铁西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奥迪A4L原厂车钥匙价值人民币4022元;2019年12月25日,经辽宁雅鉴珠宝玉器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被盗铂金项链、铂金手链共计价值人民币26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据、银行存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王某甲、汤某某、王某乙、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何某某、宋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禹

检察官助理:曹砾月

2020年3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宋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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