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Z23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2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街道**村**坊**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6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德庆县**镇**村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1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顺德区**村**路**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岑某某、黄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岑某某、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何某某、岑某某、黄某甲三人合谋设置赌局。被告人黄某甲先行预订好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农庄作为场地,找来参赌人员王某某、黄某乙。被告人岑某某准备用于赌博的现金,找来参赌人员陈某某、梁某某;被告人何某某找来参赌人员“啊某某”,并以购买二手车的借口将参赌人员李某某从佛山市南海区带到上述农庄参与事先设定的“三公大食细”赌局。被告人岑某某负责发牌,其余人员参与投注,最终参赌人员李某某输掉人民币合计24.5万元。事后,被告人何某某分得人民币约12万元,被告人岑某某分得人民币约7万元,被告人黄某甲分得人民币约4.7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何某某等人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岑某某、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岑某某、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岑某某、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包琳琳
检察官助理:余海霞
2020年7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岑某某、黄某甲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光盘二十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十一份、证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据清单》三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随案移送物品一批,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