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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岑某甲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Z137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231963********,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汉族,**士多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委会**村**号,居住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30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岑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231962********,汉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委会**村**号,居住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街**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8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以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4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岑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何某某、岑某甲居住在阳江市阳东区**镇**市场**街**号的住宅,且被告人何某某在该住处的一楼开设了**士多店。从2015年左右开始,被告人何某某开始在住处一楼处摆设麻将台供群众赌博,并从中抽水收钱牟利。因聚赌人员增加,被告人何某某又陆续添置麻将台摆放在住处的一楼和二楼。该士多店开赌时间段分白天和夜晚两场,每场次每台抽水收取20元至40元不等。该赌场平时主要由被告人何某某负责管理并收取水钱,被告人岑某甲也帮忙管理、收取水钱,所收款均是由被告人何某某支配。2020年春节期间,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关键时期,合山派出所民警、镇政府防控工作人员多次到**镇**市场**街**号住宅处警告禁止聚集聚赌,但被告人何某某、岑某甲不听劝阻,反而扩大经营规模,导致多名参赌人员经常在此聚赌且没有戴口罩,疫情风险极大。2020年2月1日,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合山派出所民警到场查处,发现**镇**市场**街**号住宅共摆放了麻将台五张,当场抓获参赌人员王某某、梁某甲等19人。

2020年6月8日7时许,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民警在**士多店住宅屋内抓获被告人岑某甲。2020年6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到合山派出所投案。两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何某某、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4.指认材料、收缴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岑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岑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岑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岑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岑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忠

检察官助理:梁耀元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岑某甲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已附卷)。

    4.证人名单:岑某乙、司徒某甲、王某某、许某甲、钟某甲、梁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钟某乙、范某某、封某某、李某丁、钟某丙、许某乙、梁某丙、岑某某、李某戊、黄某某、司徒某乙、邓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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