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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崔某某等敲诈勒索、抢劫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9〕190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镇**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镇**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镇**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崔某某、蔡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抢劫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犯罪

2019年1月20日,被告人何某某、崔某某、蔡某某驾驶车辆去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广明高速快到松江服务区路段,采用碰瓷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叶某某,造成被害人叶某某驾驶的五菱宏光牌桂AU****汽车车身刮痕,并通过语言威胁、殴打、阻止报警的方式,勒索被害人叶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人民币8600元。

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何某某、崔某某、蔡某某驾驶车辆去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肇花高速狮岭立交路段,采用碰瓷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丘某某,造成被害人丘某某驾驶的陆风牌越野桂JD****汽车车身刮痕,并通过语言威胁、抓衣领、阻止报警的方式,勒索被害人丘某某以微信转账及现金方式支付人民币6800元。

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何某某、崔某某、蔡某某驾驶车辆去到深岑高速一个服务区附近路段,采用碰瓷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王某某,造成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宝骏牌桂AL****汽车车身刮痕,并通过语言威胁、殴打、阻止报警的方式,勒索被害人王某某以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及现金方式支付人民币4500元。

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何某某、崔某某、蔡某某驾驶车辆去到广明高速更合服务区前五六公里路段,采用碰瓷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梁某某,造成被害人梁某某驾驶的凯美瑞牌桂Al****汽车车身刮痕,并通过语言威胁、殴打、阻止报警的方式,勒索被害人梁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人民币3500元。

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何某某、崔某某、蔡某某驾驶车辆去到广乐高速清远路段,采用碰瓷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廖某某,造成被害人廖某某驾驶的斯柯达牌湘LW****汽车车身刮痕,并通过语言威胁、阻止报警的方式,勒索被害人廖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人民币1800元。

(二)抢劫犯罪

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何某某、崔某某、蔡某某驾驶车辆去到花都区梯面镇广乐高速王子山往梯面路段,采用碰瓷手段造成被害人尹某某驾驶的深灰色日产牌天籁浙B8****汽车车身刮痕,并通过语言威胁、殴打、阻止报警方式,要求被害人尹某某支付人民币6000元,被害人尹某某被迫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1000元给对方。后被告人何某某、蔡某某坐上被害人尹某某的车辆,并威胁尹某某打电话找其他人借钱,被告人崔某某驾驶车辆尾随、挤压、超车阻挡被害人尹某某驾驶的车辆。期间,被告人何某某、蔡某某又殴打被害人尹某某,并逼迫尹某某跟在被告人崔某某驾驶的车辆后面,尹某某试图驾驶车辆去到附近的服务区时,被告人何某某、蔡某某通过拉拽方向盘、档位等,强行要求尹某某停车。被害人尹某某停车后,被告人何某某、蔡某某上被告人崔某某车辆逃离现场,上述余下的款项5000元未能抢劫得手。经鉴定,被害人尹某某左上臂上段挫伤,不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尹某某的车辆损坏,拖车、维修等费用共花费人民币12942元。

2019年3月28日0时许,公安人员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号**饭店**房抓获被告人何某某、崔某某、蔡某某,并起获被告人蔡某某的手机1台、丰田牌车钥匙1条、现金1700元,起获被告人崔某某的手机1台、车钥匙1条、现金2900元、丰田锐志小汽车1辆,起获被告人何某某的手机1台、银行卡2张、行驶证1张、现金41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身份材料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尹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崔某某、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崔某某、蔡某某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崔某某、蔡某某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崔某某、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部分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如实供述的部分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代建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崔某某、蔡某某现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3.本案卷宗共9册。

4.涉案物品(手机3台、现金8700元、银行卡2张)现被依法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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