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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廖某某等4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二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镇,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小区**,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8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乡,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8月13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8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乡,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2020年7月9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8月13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8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乡,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2020年7月9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8月13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廖某某、胡某某、何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从微信得知冯某某(已批捕,以下同)有“3M”口罩出售的信息后,在明知是假货,没有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报告的情况下,于2020年1月26日从冯某某处购买假冒“3M”品牌口罩9001型23000个,此批假冒“3M”品牌9001型口罩为冯某某从被告人廖某某处购买的假冒“3M”品牌口罩。被告人刘某某将所购的假冒“3M”品牌9001口罩进行售卖,销售金额27万余元,非法获利42840元。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经传唤后到案,已追回非法获利款42840元。

2、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廖某某通过代某某(已判刑,以下同)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3M”口罩信息,在明知是假货,没有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报告的情况下,从代某某处购买假冒“3M”品牌口罩9001型29300余个、9001V型1000个后,全部出售给冯某某,销售金额245400元,非法获利30000余元。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廖某某经传唤后到案,已追回非法获利款31000元。

3、被告人胡某某在疫情期间于2020年1月26日在明知没有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报告情况下,从代某某处购买假冒“3M”品牌口罩9001型23000个、9001V型3000个后,通过微信出售至宝鸡、商洛等地,销售金额为238000元。2020年7月9日,被告人胡某某经传唤后到案。

4、被告人何某某在疫情期间于2020年1月25日通过代某某在微信“挣钱群”内发布的3M口罩信息,在明知是假货,没有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报告情况下,从代某某处购买假冒“3M”品牌口罩9001型、9001V型各10000个后,出售给宝鸡市岐山县蔡家坡的郑某某(另案处理),销售金额12万余元,非法获利2万余元。2020年7月9日,被告人何某某经传唤后到案,已追回非法获利款20000元。

经3M公司初步认定,该次销售的3M品牌口罩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户籍信息;

4交易转账记录、退赃凭证;

5鉴定意见;

6证人证言;

7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廖某某、胡某某、何某某在疫情期间,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何某某均主动到案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范围内判处刑罚;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范围内判处刑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范围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彩英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胡某某、何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9286****。

2.案卷肆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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