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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19〕390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3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宁国市人,户籍地:宁国市**街道办事处**嘉园*幢*室,租住宁国市**街道办事处**城**栋*单元*室。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21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4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宁国市人,户籍地:宁国市**街道办事处**嘉园**室,租住宁国市**街道办事处*****单元*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宁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30日,宁国市人民法院以(2016)皖18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共同偿还方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并根据方某某申请查封了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共同共有的位于宁国市宁国大道时代广场10**、20**房屋。此外,胡某某、陈某某、周某某、韦某甲、韦某乙等债权人也相继对上述房屋申请查封。2016年4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先后与债权人方某某、胡某某、陈某某、周某某、韦某甲、韦某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承诺在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该房产后将该房屋抵押借款,所得款项全部用于偿还以上欠款。房屋解封后,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将该房屋抵押借款获得人民币54.8万元,但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仅将其中15万元人民币交付法院用以偿还上述债务,余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及经营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均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佳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宁国市**街道办事处**城**栋*单元*室;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宁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壹佰肆拾陆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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