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住射洪市**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7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住射洪市**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7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在射洪市玉太乡崩山子村4组25号将范某某(男,49岁,本案被害人)一辆玫瑰之约牌TDR705DZ型两轮电动车盗走。经射洪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两轮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1904元。
2020年6月1日,射洪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传唤至太和派出所接受调查。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赔偿被害人范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辨认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牟建华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54775****;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068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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