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吕芳芳,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经商量盗窃同事被害人薛某某财物后,在二人与被害人共同居住的佛山市南海区**镇**学院保安宿舍内,趁被害人薛某某睡觉之机,由被告人何某某将被害人放在床边的一台华为手机盗走,然后通知被告人张某某,由被告人张某某将被害人放在背包内的身份证和工商银行卡盗走。然后二人到宿舍旁边厕所里,修改了被害人微信的支付密码,再使用被害人的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卡卡号绑定在被害人的微信上。之后由被告人张某某把银行卡和身份证放回原处。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继续在厕所里面操作被害人的手机,将被害人工商银行卡里的人民币2950元充值到被害人微信上。然后通过扫微信收款码、发红包等方式,将被害人上述人民币2950元以及微信零钱人民币63元转到被告人何某某的微信上,所得赃款由被告人何某某及张某某共同消费。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得知被害人报警后,担心被追查,于是将被害人的微信账号注销,又将消费剩余的人民币230.38元返还到被害人的工商银行账户,之后把被害人手机藏匿于上述宿舍天花板内。民警经侦查,于同月30日将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抓获归案。从被告人何某某处起获被害人被盗的白色华为手机一部。破案后,起获的手机已发还被害人薛某某,其余赃物无法起获。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30元。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二人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薛某某共人民币45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梁允欢
附:
1.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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