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公诉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90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巴州区**乡**村**组**号。因抢夺,于2018年6月5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盗窃,于2019年9月2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巴州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向被告人张某某提议去巴中市巴州区**乡卫生院偷钱,随后二人翻窗进入该卫生院收费室,何某某使用携带的螺丝刀将抽屉打开,张某某将另一个未上锁的抽屉打开,将抽屉内的现金3812元拿走,并将向某某存放在收费室窗台上的一个快递包裹盗走,内有女式包一个,价值人民币39元。之后,何某某和张某某将所盗女式包丢弃,将现金予以平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收入报表总表、情况说明、淘宝购物等书证,被害人李某某、向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监控录像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某某是主犯,被告人张某某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人民币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钰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押巴中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住巴中市巴州区**镇**村**号,电话号码15828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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