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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张某某等虚开发票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1198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村**镇**街**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1198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村**街**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袁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1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村**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袁某甲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3月,被告人何某某任职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公司)内部梁某甲施工队财务期间,为该施工队筹集增值税普通发票向广东**公司、广东**分公司报销工程款。期间,被告人何某某联系张某某,再依次通过被告人张某某、袁某甲及付某某、梁某乙(均另案处理)等层级转介并传递开票需求、资金回流资料、手续费收支、发票交收信息等,经由袁某乙团伙(另案处理)等在番禺区大石街利用多家空壳企业无真实交易虚开大量发票:广州市**建材有限公司、广州市**建材有限公司、东莞**建材有限公司、广州**贸易有限公司虚开购买方为广东**公司的发票价税合计59737500元(该司均已入账);广州市**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贸易有限公司虚开购买方为广东**分公司的发票价税合计24562407.5元(该司未入账)。被告人何某某接收上述虚开发票后,使用施工队控制账户按票面金额3.3%向被告人袁某甲及付某某所提供账户转账支付手续费。付某某与被告人袁某甲、张某某、何某某再分别按票面金额约0.266%、0.2%、0.l33%、0.1%分配各自收益。2019年8月6日,公安人员在佛山市南海区**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将付某某抓获;同日,被告人袁某甲经电话传唤自行到本区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到本区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查,被告人袁某甲、张某某、何某某参与虚开发票金额总计84299907.5元,个人获利分别为187905元、114876元、861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袁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结伙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袁某甲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姗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袁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含光盘1张。

3.破案后,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袁某甲家属已分别代退赃款人民币86179元、114876元、187905元,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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