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砀山县人,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镇**村。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砀山县人,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镇**村。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砀山县人,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镇**村。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初至2019年12月25日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多次在砀山县**镇**台球室、砀山县**镇**宾馆、砀山县**镇**院内等地采取用扑克牌“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共从中抽头渔利三万余元,并分掉。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被砀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3月2月,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砀山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闫某某、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砀山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何某某、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五千元;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对李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荣怼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砀山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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