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4521331982********,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同为广西龙州县**乡**村**屯**组**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龙州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3日被龙州县公安局逮捕,羁押于龙州县看守所。2020年7月22日,经审查,本院向龙州县公安局发出龙检一部羁审建[2020]11号《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建议对张某某变更强制措施,同年7月24日,龙州县公安局对张某某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4521331987********,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同为广西龙州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3日被龙州县公安局逮捕,羁押于龙州县看守所。2020年7月22日,经审查,本院向龙州县公安局发出龙检一部羁审建[2020]11号《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建议对何某某变更强制措施,同年7月24日,龙州县公安局对何某某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21983********,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龙州县**镇**村**屯**号,住广西龙州县**园**栋**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龙州县公安局逮捕,羁押于龙州县看守所。2020年7月21日,经审查,本院向龙州县公安局发出龙检一部羁审建[2020]8号《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建议对刘某某变更强制措施,同年7月24日,龙州县公安局对刘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刘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张某某受人雇请拉载越南籍人员去南宁市。因人员众多,张某某遂邀被告人何某某、刘某某一起运送,每个越南籍人员运费200元。2020年5月28日2时许,张某某将拉载地点发在为运送越南籍人员而建的三人微信群里,随后张某某、何某某、刘某某分别驾驶桂FN****丰田面包车、桂F1****众泰轿车、桂AJ****现代越野车来到逐卜乡板墩屯附近搭载非法入境的越南籍人员后,由张某某在群里安排行走路线向大新县雷平镇方向行驶。三人驾车行至大新雷平高速口时遇到公安民警设卡检查,张某某和刘某某驾车冲卡驶上高速公路,何某某驾车往雷平镇二级路方向逃离。2020年5月28日4时许,何某某在大新县雷平镇赞成屯附近路段被抓获,民警在其车上查获8名越南籍人员,在合那高速崇左东六公里路段查获桂AJ****现代越野车及车上9名越南籍人员,刘某某弃车逃离,后于当日20时许主动投案。张某某在高速公路上将车上越南籍人员赶下车后驾车逃离。2020年6月2日12时许,张某某在龙州县独山路加油站对面小卖部被抓获。另查明,查获的17名越南籍人员是从龙州县武德乡科甲村民兴屯908号界碑附近走中越便道进入中国境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指认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刘某某违反国家出入国境的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张某某具有主犯、未遂、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何某某具有从犯、未遂、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刘某某具有从犯、未遂、自首、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丽华
2021年1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住广西龙州县**乡**村**屯**组**号,联系方式1999468****;被告人何某某住广西龙州县**镇**路**号**小区**栋**单元**室,联系方式1587879****;被告人刘某某住广西龙州县**园**栋**号,联系方式1373791****
2.案卷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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