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二部刑诉〔2019〕50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93********,汉族,高中文化,案发前系天津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镇**委**组,现住地天津市河北区**社区**号。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041972********,汉族,专科毕业,案发前系天津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人,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街**号楼**门**号,现住地同户籍地。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2日19时许,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南开区迎水道迎水北里1号楼底商医大眼镜店进行执法检查时,被告人何某某、张某甲阻碍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检查,并撕毁执法机关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后在执法人员将扣押物带离现场时,用手拦住执法人员道路并抢夺执法人员手中的扣押物,导致执法人员倒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撕毁的文书(照片);
2.书证: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情况说明,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涉案人员身份信息表,执法人员工作证件,涉案人员身份信息表,刑事谅解书等证据;
3.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肖某某、顾某某、张某丙、李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书;
7.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张某甲法律意识淡薄,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刑罚,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筠静
检察官助理:付振强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2册,起诉书13份,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换押证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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