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公诉刑诉〔2017〕1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87********,汉族,大专文化,烟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经理,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路**号**号楼**单元**号。2016年9月13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经本院批准,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90********,汉族,大专文化,烟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路**号**号楼**单元**号。2016年9月13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经本院批准,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倪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88********,汉族,大专文化,烟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2016年9月13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经本院批准,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90********,汉族,大专文化,烟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镇**村**号。2016年9月13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经本院批准,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尹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90********,汉族,大专文化,烟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村**号。2016年9月13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经本院批准,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21991********,汉族,大专文化,烟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镇**村**号。2016年9月13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经本院批准,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94********,汉族,中专文化,烟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镇**村**号。2016年9月13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经本院批准,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徐某某、倪某某、董某某、尹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6年1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何某某于2014年11月成立烟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主要办理出国劳务、出国旅游等业务。2015年6月,被告人何某某为牟利,购买了刻印机、印章打印机等设备及各种空白文本开展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伪造资料申请出国旅游签证的业务。被告人徐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在公司508办公室办公,按照被告人何某某的分工负责联系客户,审查客户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将缺少的材料备注后传给518办公室,由518办公室的被告人倪某某、董某某、尹某某按照备注情况通过PS技术、刻制印章等方式伪造缺少的资料,后再由508办公室人员审核后快递给有签证资质的旅行社委托签证。同时,被告人徐某某在公司负责广告设计,并在被告人何某某不在公司的时候负责管理公司,被告人倪某某负责管理518办公室。至案发前,该公司为周某某、廖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陈某、王某某、郭某某、吴某某等人通过伪造假签证手续成功获得了签证。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烟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共计查获了刻印机1台、打码器1台、印章打印机4台、钢印印章8枚、成品印章1887枚及房屋所有权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营业执照、毕业证等各类证件1500余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刻制的印章、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物证;受案登记表、前科查询、业务提成单等书证;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搜查笔录;电子数据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徐某某、倪某某、董某某、尹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情节严重,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美燕
2017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徐某某、倪某某现押于莱阳市看守所,被告人董某某、尹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现押于烟台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十二册,移送物品清单一份,光盘二十八张,书面材料一宗。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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