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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成某某等诈骗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257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原某甲公司员工,住湖北省阳新县**镇**村**组。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成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原某甲公司员工,住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镇**村**组。被告人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99********,汉族,初中文化,原某乙分公司员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大道**号。被告人白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成某某、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与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8月21日依法退回宜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宜兴市公安局于2020年9月18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8月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曾某甲、徐某甲、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成立“某甲公司”,曾某甲、徐某甲与张某某等人作为“股东”对“某甲公司”利润进行分红。2018年8月,张某某从“某甲公司”离职。2018年11月,余某某、严某某(均另案处理)成为“某甲公司”新“股东”,期间曾某甲、余某某、严某某和徐某甲四人作为“股东”对“某甲公司”利润进行分红。“某甲公司”招募被告人何某某、成某某等人作为员工,通过拨打电话、微信聊天等手段,冒充银行或与银行有合作关系的公司的业务员等身份,谎称可以为客户办理具有透支取现、消费等具有信贷功能的信贷卡,以收取客户办卡手续费为名,骗取被害人财物。其中,被告人何某某参与诈骗金额人民币129500元;被告人成某某参与诈骗金额人民币37600元。

2.2018年9月,曾某甲、谈某某、徐某甲、王某某、徐某乙(均另案处理)成立“某乙分公司”,曾某甲、谈某某、徐某甲、王某某、徐某乙作为“股东”对“某乙分公司”利润进行分红。期间,“某乙分公司”招募被告人白某某等人作为员工,通过拨打电话、微信聊天等手段,冒充银行或与银行有合作关系的公司的业务员等身份,谎称可以为客户办理具有透支取现、消费等具有信贷功能的信贷卡,以收取客户办卡手续费为名,骗取被害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白某某参与诈骗金额56000元。

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白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参与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向公安机关退出赃款人民币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资料、扣押物品清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何某某、成某某、白某某与共同行为人徐某甲、徐某乙、曾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成某某、白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工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成某某、白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成某某、白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成某某、白某某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晶

                  检察官助理:陈凯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成某某、白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换押证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9份。

5.全部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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