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160号
被告人成景平,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41985********,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镇**村**号。2007年6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0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3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4月20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6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镇**村**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222197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上列三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20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景平、曾某某、何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始,被告人成景平、曾某某伙同同案人(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镇**村**号**房内,以“赌三公”形式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并雇佣被告人何某某发牌抽水。同年7月2日零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三名被告人及多名参赌人员,并缴获赌具扑克牌1副、赌资及水钱共计人民币34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作案工具扑克牌、赌资等物证;
2.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欧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成景平、曾某某、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景平、曾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景平、曾某某、何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成景平、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成景平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成景平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成景平、曾某某、何某某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成景平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曾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慧娟
检察官助理:吴湘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成景平、曾某某、何某某现均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十一册及光盘资料六张
3.缴获的赌资及水钱共计人民币3470元,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缴获的作案工具扑克牌1副,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5.具结书3份
6.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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