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镇**村**组,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镇**村**组,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镇**村**组,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曾某甲、曾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曾某甲、曾某乙和谢某某等人因赌博被毛市派出所抓获,在乘曾某乙传祺越野车去毛市派出所途中,谢某某将身上二万元现金放入传祺越野车后备箱内,并告知曾某乙,该车被毛市派出所扣押。何某某、曾某甲得知曾某乙被扣押在毛市派出所的车内有谢某某放入的二万元现金后,两人便起歹意,共同商量找曾某乙要车辆备用钥匙去行窃。同日凌晨5时许,何某某、曾某甲前往曾某乙家中商量:由曾某乙提供车辆备用钥匙,何某某、曾某甲悄悄溜进派出所窃取谢某某放置在该车内的二万元现金。同日凌晨5时36分,何某某、曾某甲从派出所右侧小门进入院内,二人来到院内东侧墙边停放的棕色传祺越野车(车牌粤H****2)旁边,何某某使用曾某乙提供的车备用钥匙打开车门入内盗窃,曾某甲在车外望风,二人盗得现金二万元后离开。后三人将盗得的二万元现金进行分赃:何某某得款七千元、曾某甲得款六千元、曾某乙得款七千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全部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何某某、曾某甲、曾某乙三人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潘某甲、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被告人何某某、曾某甲、曾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曾某甲、曾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曾某甲、曾某乙共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济平
检察官助理:杜雨航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3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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