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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李某某、子某甲、子某乙诈骗案)(公开版)_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19〕XXX

被告人李XX,女性,19XX年XX月X日出生于云南省XX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319XXXXXXXXXXX,傈僳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农民,现住金溪县XX镇XX村XX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4日被金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于2019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和XX,男性,1989年6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XX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319XXXXXXXXXX,纳西族,小学文化,个体,家住云南省XX傈僳族自治县XX镇XX村XX组XX号。2014年11月20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广州市海珠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金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子XX,男性,1997年8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XX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319XXXXXXXXXX,傈僳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无业,家住云南省XX傈僳族自治县XXXXXXXX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金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子YY,女性,1980年8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XX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319XXXXXXXXXX,傈僳族,文盲或半文盲,非中共党员,农民,家住云南省XX傈僳族自治县XX乡XX村XX组XX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金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金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XX、和XX、子XX、子YY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1月份,被告人和XX叫被告人李XX嫁到外地去拿男方的彩礼,还说现在有很多女孩子和外地人结婚拿彩礼钱之后跟当事人生活一年半左右就可以离开。后来和XX就联系云南媒人赵XX(身份待核实)和余XX让她们联系可以相亲的对象,和XX、李XX、赵YY、余XX四人从云南来到抚州市南城县,赵YY介绍了一些需要相亲的男子给李XX认识,都没有成功。后来余XX联系到江西媒人陈XX等人,约见了朱XX相亲,后来李XX等人和朱XX等人见面后都表示满意,在相亲过程中,和XX冒充李XX的表哥,并在婚书上签名。双方约定礼金18万和6万媒人介绍费。直到2019年正月初八,李XX不打招呼从朱XX家离开回到云南。

2、被告人李XX从朱XX家离开不久认识了被告人子XX,不久二人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子XX在与李XX交往过程中发现李XX伙同和XX诈骗了朱菠二十多万元,两人便商议再次骗婚。后李XX联系系和XX,被告人和XX在明知李XX是通过相亲拿彩礼就会跑路之后,仍然帮助李XX联系媒人介绍相亲对象。后来李XX通过和XX介绍联系上江西金溪居民金XX,由子XX冒充李XX的表哥,由子YY冒充李XX的小姨充当家长和金XX家人见面,在2019年3月20日金XX便给了子YY20万元。

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李XX主动向金溪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协议上等书证;2.证人江**、吴**的证言;3.被害人江XX、金XX的陈述;4.被告人李XX、和XX、子XX、子YY的供述与辩解;5.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和XX、子XX、子YY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子XX,子YY,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共同犯罪、坦白情节;被告人子YY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从犯情节;被告人和XX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共同犯罪、坦白、累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XXX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XX、子YY现羁押在抚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子XX、和XX羁押在金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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