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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李某某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刑检二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彝族,196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3011960********,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市,住楚雄市**镇**村委会**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楚雄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6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3011960********,文盲,农民,云南省楚雄市人,住楚雄市**乡**村委会**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楚雄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10日、同年12月12日、12月18日,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携带一部黄色油锯和一把砍刀,三次到何某某自家位于楚雄市**镇**村委会**村小组的**潭、***田、**口山上砍伐云南松共计157株。经鉴定,立木蓄积为41.555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证,未经许可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正茹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原住所地。(何某某联系电话:1828780****;李某某联系电话:15125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10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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