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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李某某等敲诈勒索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二部刑诉〔2020〕Z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某某鬼,男性, 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91********,汉族,文盲,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现住贵阳市南明区**路**房。2010年6月17日因犯抢夺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4月20日因犯抢夺罪被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9月1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4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6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 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111998********,汉族,初中文化,**汽车租赁行老板,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乡**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6月1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某某,男性, 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81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镇**村**组,现住贵阳市云岩区**路**楼**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7月1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 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97********,汉族,初中文化,**汽车租赁行职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巷**号**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小区**栋**单元**楼**号。2012年因犯抢劫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6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罗某某、李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罗某某、李某甲经常纠集在一起在KTV、夜市摊点寻找酒后驾驶车辆人员,确定作案目标后故意驾驶租赁车辆碰撞被害人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后,主要由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进行“谈判协商”,以被害人酒驾为由索要钱财。该团伙多次在贵阳市实施酒驾碰瓷活动。

1、2020年4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程某某(已判决)和一男子(另案处理)在贵阳市花溪区班芙小镇广场物色好酒后驾驶车辆人员张某某,随后三人驾驶一辆白色宝马5系轿车跟随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轿车,在阳光水乡红绿灯处,故意与被害人张某某车辆发生刮擦,向被害人张某某索要人民币8600元。

2、2020年4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和小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贵阳市修文县扎佐镇由小某某物色好酒后驾驶车辆人员钟某某,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驾驶车辆在扎佐往贵阳方向的路上与被害人钟某某的车辆发生碰撞,向被害人钟某某索要人民币23800元。

3、2020年5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罗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已判决)、程某某(已判决)、梁某某、周某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到贵阳市花溪区班芙小镇, 物色好酒后驾驶车辆人员杨某某后,由李某乙驾驶何某某提供的租赁奔驰车载着被告人罗某某尾随至花溪区吉林村互通下拉槽后发生第一次碰撞,被害人杨某某未停车,随后李某乙与被告人罗某某追至花二道转鑫中路口处发生二次碰撞,向杨某某索要人民币100000元。

 4、2020年5月11日凌晨1时许,李某乙(已判决)、程某某(已判决)到花溪区班芙小镇物色酒后驾驶车辆人员, 被告人何某某安排被告人李某甲到班芙小镇与李某乙等人会合,在被害人程某甲驾车离开后,几人在田园北路花溪行政中心1号道闸处将被害人程某甲逼停,向程某甲索要人民币3000元。

5、2020年5月11日凌晨5时许, 被告人何某某安排被告人李某甲到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与程某某(已判决)会合,后程某某在花果园L1区附近撞上一酒后驾驶人员的白色福特轿车,被告人李某某到现场与对方谈判,向福特车驾驶员的女友陈某某索要人民币7600元。

6、2020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同黄某某、梁某某、一男子(三人另案处理)驾驶黄某某提供的宝马5系轿车到贵阳市云岩区小关“西江鱼庄”物色酒后驾驶车辆人员,跟踪被害人王某某至小关隧道出口时,故意驾驶车辆撞向被害人王某某车辆,向被害人王某某索要人民币11000元。

7、2020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同黄某某、周某甲(二人另案处理)在贵阳市南明区兴关路吃宵夜,发现被害人韩某某酒后准备驾驶车辆,遂驾驶黄某某提供的宝马5系轿车跟踪被害人韩某某至贵阳市五里冲桥下撞向被害人韩某某车辆,后被害方报警处理,未能获取钱财。

8、2020年5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罗某某到花溪区班芙小镇物色到酒后驾驶车辆人员查某某,随后被告人何某某驾驶车辆在花溪区清溪路红阳厂红绿灯处与被害人查某某车辆发生刮擦,向被害人查某某索要人民币14600元。

9、2020年5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与两名男子(另案处理)到贵安新区一夜宵点物色到酒后驾驶车辆人员张某甲,在贵安新区七星湖路与金马大道交叉口附近碰撞被害人张某甲驾驶车辆致人行道上,后被害人张某甲报警处理,未索要到钱财。

2020年6月22日、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分别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人员抓获归案。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到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第三桩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害人杨某某、程某甲、张某某、韩某某、陈某某提供的微信转账截图、作案车辆照片;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3.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周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钟某某、杨某某、程某甲、陈某某、王某某、韩某某、查某某、张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罗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同案犯李某乙、程某某、黄某某的供述;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照片,四被告人、同案犯相互之间的辨认笔录、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罗某某、李某甲恶势力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车辆碰瓷方式强行索要被害人数额巨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第七桩、九桩犯罪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因被害人报警未能勒索到钱财,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刑满释放后不到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被告人罗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第三桩犯罪事实,第三桩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华玲

检察官助理:郑智芳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四被告人现押于花溪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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