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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李某某等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一部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64********,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市,住楚雄市**乡**村委**组**号。无前科。2020年7月24日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楚雄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十二个月。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67********,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市,住楚雄市**乡**村委**村**号。无前科。2020年7月24日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楚雄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十二个月。

被告人彭某某,别名小狗宝,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6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市,住楚雄市**乡**村委**组**号。无前科。2020年7月24日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楚雄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十二个月。

本案由楚雄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彭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与林木所有人彭某某协商,以10元一株的价格向彭某某购买云南松砍伐,用于种植茯苓。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彭某某带领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到楚雄市大过口乡力白所村委会花红树村小牛从白竹林和小牛从自己的山上,指明地界后,紧接着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使用一台红色油锯和一把砍刀,砍伐云南松共计235株。经鉴定,涉案林木树种为云南松、立木蓄积总计39.858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查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被告人亦有供述在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将自己所有的林木出售给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砍伐,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立木蓄积总计39.858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彭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傈

检察官助理:李阳武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原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1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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