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杨某某、曾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_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681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广西东兴市**镇**村**组**号。何某某因犯盗窃罪,2004年8月24日被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因犯贩卖毒品罪,2009年10月12日被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2020年1月19日被东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6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广西东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2020年1月19日被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甲(绰号“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6811987********,京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广西东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2020年1月19日被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杨某某、曾某甲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收到案件材料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杨某某、曾某甲同意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上午,“黄毛”(另案处理)电话告知被告人何某某有九名越南籍人要偷渡回越南,让何某某找人一起从东兴市江平镇吒祖村银坑组“高音棍”路段用摩托车运越南人绕开横江检查站到江平镇公车站,运一个人报酬是80元,何某某表示同意。之后“黄毛”带何某某走一遍具体行走路线。同时何某某将此事电话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同意一起去运送。杨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曾某甲一起运送越南人,报酬是80元一个人,曾某甲表示愿意去。1月18日中午,何某某接到“黄毛”去接应越南人电话后,其带领杨某某、曾某甲一起驾驶摩托车到东兴市江平镇吒祖村银坑组“高音棍”货场等候。当日下午,何某某、杨某某、曾某甲从一辆面包车上接到9名越南人籍人员,每人搭乘3名越南人绕开横江检查站沿吒祖村银坑组“高音棍”往江平镇方向行驶,途中何某某、杨某某、曾建国及3名越南籍人员被民警当场抓获,其它6名越南籍人员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告人何某某、杨某某、曾某甲供述、辩解;

3.证人阮某某秋霞、阮某某进、陶某某的证言;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杨某某、曾某甲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杨某某、曾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何某某、杨某某、曾某甲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其犯罪行为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杨某某、曾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杨某某、曾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媚

 2020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曾某甲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何某某取保候审于广西东兴市江平镇吒祖村新屋组20号;

2.卷宗叁册、光盘等物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