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91********,汉族,中专文化,成都**劳务派遣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刘长江,四川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011996********,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乡**街**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徐超,四川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杨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杨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何某某在成都**劳务派遣公司工作期间,利用其公司为**成都公司招聘派遣工的机会,伙同朱某某(已判刑)、李某某(已判刑)以办理入职手续需要录入信息为由,在成都高新西区**成都公司员工招募中心蒙骗赖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等人,非法获取新入职员工身份证信息并由孙某某(已判刑)出售给他人办理电话卡。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李某某、马某某(已判刑)等人采取欺骗手段采集他人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仍然积极帮助李某某等人使用身份证读卡器采集新入职员工的身份证信息。经核算,被告人何某某非法获利7000余元,被告人杨某某非法获利8000余元。
2019年6月5日,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民警在高新西区**小区将被告人何某某挡获。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杨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西园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杨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综合考虑被告人何某某初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被告人杨某某初犯、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俊
检察官助理:余大志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居住于成都市郫都区**路**号**小区**栋**号,联系电话1760287****,辩护律师联系电话1388176****;被告人杨某某现居住于成都市郫都区**镇**街**号,联系电话1832803****,辩护律师联系电话18381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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