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4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住青县****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8日被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现住**镇**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7日23时20分左右,在青县**镇**村公路,杨某某与何某某因行车问题发生纠纷,后杨某某骑电动自行车离开,何某某骑电动三轮车追赶杨某某到**村南**店门口,杨某某、何某某双方发生厮打,经青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何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双方达成协议并表示相互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璇

(院印)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