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生于1991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现住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社区**栋**室,农民。2013年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3年2月25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宁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生于1993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1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住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镇**村**组,农民。2020年9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宁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宁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杨某某驾驶川H****越野车窜至四川省广元市平武县**镇**村,由杨某某负责望风,何某某利用钳子、改刀等作案工具盗窃位于该村的中国移动基站机房内的铜芯电缆线2根。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274元。
2、2020年8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杨某某驾车使用同样的方法及分工盗窃汉中市南郑区**镇中国移动基站机房内的铜芯电缆线4根。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806元。
3、2020年8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何某某、杨某某盗窃汉中市南郑区**镇**村**组中国联通基站机房内的铜芯电缆线4根。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806元。
4、2020年8月27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何某某、杨某某盗窃汉中市勉县**镇**院内中国铁塔基站机房内的铜芯电缆线4根。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547元。
5、2020年8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杨某某盗窃汉中市宁强县**街道办事处**村中国移动基站机房内的铜芯电缆线8根、铜板1块。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940元。
6、2020年8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何某某、杨某某盗窃汉中市宁强县**街道办事处中国移动基站机房内的铜芯电缆线4根。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574元。
以上,何某某、杨某某共同盗窃作案6起,涉案铜芯线价值为3947元。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何某某为主犯,杨某某为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久东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杨某某均被逮捕,现羁押在宁强县看守所;
2.案卷5册,其他材料2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7《量刑建议书》1份;
8视听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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