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杨某某职务侵占案)_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81993********,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住新田县******组,2014年9月29日因容留卖淫被新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10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20年8月12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31985********,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村**村民组**号,住湖南省益阳市**小区**栋**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20年8月15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年初,被告人何某某(新田县**网吧合伙人)与永州**投资有限公司新田县**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经理被告人杨某某商议,利用职务便利,将**网吧交给**项目部的租金占为已有,两人私分,4月6日,杨某某收到**网吧股东凑集的9.7万元租金款后,未将款项进入**对公账户,而是将钱转给何某某,并虚开了一张新田**项目部收据给何某某用于欺骗**网吧股东租金已缴纳,取得股东信任后,将收据销毁。何某某分得85400元。杨某某分得11600元。

被告人何某某、杨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何某某、杨某某将97000元退赔给新田县**网吧,新田县**网吧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的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收条、协议书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朱某某、颜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何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伙同杨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某某、杨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规定,被告人何某某、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建华

                   检察官助理:黄桂萍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